(试 行)
为规范学校管理,严肃工作纪律,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,根据(80)劳总薪字29号、国发[81]52号、国人工[81]65号、劳人计[83]人42号、劳人劳[83]2号、 [88]国务院《妇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请假考勤制度如下:
一、学校实行坐班制。全体教职工要坚守工作岗位,按时上下班,因事、因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,可以请假,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手续完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
二、学校对教职工考勤分请假(含事假、病假、公假、婚假、产假、探亲假、丧假)、迟到、早退、旷工(课)等。
1、病假: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,提出书面病假申请,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。大病或重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。女职工流产(采取上环措施失败者)根据医院证明,不满四个月流产休息15天,四个月至七个月流产休息42天,其他原因流产的以病假对待。
2、事假: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,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,且每学期原则上不超过10天。
3、公假: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、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,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。
4、婚假:教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(男二十二周岁,女二十周岁),婚假期为7天。夫妻双方晚婚者(男二十五周岁,女二十三周岁以上)婚假可延长15日(含法定的节假日)
5、产假:女教职工请产假。必须提供《准生证》,第一胎产假期为6个月,第二胎为3个月,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。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,产假起始日正值寒暑假,可顺延休假时间。在分娩前提出请假的,从请假之日起计算产假总时间。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(含人工喂养)时间,每次三十分钟。
6、探亲假:教职工需要探亲者,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,若非寒暑假探亲,一律按事假处理。
7、丧假: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及子女)去世时,可以请丧假,假期为7天;公婆、岳父母去世时,假期为4天。
8、迟到:凡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教学和工作岗位,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均视为迟到。包括升旗、课间操、会议、集会、上课等。
9、早退:凡未经批准而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或提前下课、离会者,均属早退。包括升旗、课间操、会议、集会、上课等。
10、旷工(课):凡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(课)或请假、续假未准而不上班的均视为旷工。
三、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
1、教职工请假,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填写请假条(请假条一式三份,一份值周领导留存,一份教导处留存,一份年级主任留存,班主任另加一份交政教处留存),办理请假手续。请假一天(包括一天)以内由部门主任审核,值周领导批准;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主管校长审核,值周领导批准;三天以上(包括三天)由主管校长审核,校长批准,报送值周领导;校级领导、部门主任、年级主任请假由校长批准。
2、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,可用电话或委托年级主任代为请假,但事后应尽快补办请假手续,否则视为旷工。除特殊情况外,一般需要安排好课务、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。
3、请假人未得到领导批准,不视为请假,以旷工处理。
4、教导处应安排好请假者的顶岗人员,否则后果由准假人负责。
5、教职工请假期满后,必须准时回校销假,并把所缺的课程和工作尽快补上(产假除外),如需续假,按程序办理,并按请假原因分别作事假或病假处理。
6、假期均按日历天数计算。
7、对各类假期,上级有关规定如有调整,学校则以上级规定为准,及时做出调整。
四、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
1、教职工每月享受有薪事假2天,累计有薪病假3天。如超过规定天数,缺勤第一天扣10元,第二天扣20元,第三天扣40元,依此类推。迟到、早退累计3次按缺勤一天计算。一学期缺勤累计超过一月(含一月),扣除半年绩效工资。
2、如系医院确诊为癌症、精神病、心脏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或住院治疗疾病者(均凭医院诊断证明),工资待遇可作特殊对待。
3、教职工在病休期间,必须专心治病、养病,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。凡有借治病休养为名从事第二职业者,学校将停发其工资,并将其情况汇报市教育局,人事关系转入市人才市场。
4、婚假、产假、公假、丧假期间内,工资待遇不变。
5、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请产假或病假的,见习期顺延 。
五、考勤处罚
1、学校或部门在上班时间以外举行各种活动(含开会、学习、教研活动、临时加班等),有关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,出勤情况按上班考勤。
2、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,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。若学校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,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,即按自动离职处理。学校并将其情况汇报市教育局,人事关系转入市人才市场。
3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借人员不参与考勤。
六、教师考勤每周由年级主任负责,月考核统计由教导处负责汇总;行政后勤人员由办公室负责汇总,班主任考勤由政教处负责汇总,校长签字。
七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